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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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66號原告 張順發 被告 林瑞育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聲明第1項,係請求確認被告所執票面金額均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之本票2紙票據債權不存在,而聲明第2項係請求被告返還上開2紙本票正本。前開2項聲明既屬相同之本票權益,訴訟利益同一,依上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票據債權總額共4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5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李欣容中華民國106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