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催字第7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催字第7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催字第709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正聲請狀上聲請人正確之名稱(應與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上發票人及通知人之名義相同)。
中華民國98年4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曹英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4月7日
書記官王振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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