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39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3914號聲請人酒田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相對人乙0000000
甲○○原名 林智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2月12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 胡禎治 即普羅食堂、甲○○(原名林『志』偉)」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乙0000
000、甲○○(原名林『智』偉)」。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雅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96年12月14日
書記官王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