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9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9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1年度訴字第956號上訴人即原告海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等3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參佰零陸萬壹仟陸佰肆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柒仟零捌拾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被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施月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2月3日
書記官韓金發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