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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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187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陳明義 律師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原告對於被告是否有損害賠償請求權存在,端視被告是否確實涉有偽造文書等犯罪嫌疑,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本院於民國93年4月20日裁定命在該刑事訴訟(即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一二三號刑事案件)終結以前,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茲查明該刑事案件業已判決確定,有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14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蔡美美
法官張桂美法官張婷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12月17日
書記官楊建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