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婚字第2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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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婚字第2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婚字第220號上訴人 何世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鄭淑燕 間請求離婚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01年8月28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就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不利益部分,提起第二審上訴,並為訴之追加。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52,913元(1,305,825-652,912=652,913),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0,740元;其並為訴之追加,追加後訴訟標的之金額超過原訴訟標的之金額,另應就超過部分新臺幣847,087元(2,152,912-1,305,825=847,087)補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3,875元,計新臺幣24,615元(10,740+13,875=24,615),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貞秀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9日
書記官李采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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