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50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5003號債權人 祝倩如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謝宏義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台端提出之律師函所載:「本人履踐對祝債如與女兒之扶養義務與照顧之責,除按月匯款給付約一萬元美金外…女兒已成年完成學業並於美國事業有成」則該一萬元美金包含兩造間女兒之扶養費,又兩造間之女兒業已成年,則台端請求一萬元美金之依據?
二、請提出匯率換算依據。
三、自民國109年1月1日起算利息之依據,並提出兩造間約定每月給付之日為何?。
四、債務人謝宏義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9年10月7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