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500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5000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林崑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萬貳仟玖佰陸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四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於民國93年06月25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500,000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之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詎料債務人自98年03月10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利)息,經債權人迭次催索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借據、約定書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0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