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4年度台聲字第2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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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台聲字第24號

聲明人 葉敏慧

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3年6月19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13年度台抗字第1028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明駁回。

理由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當事人即不得更有所聲明(異議)或聲請。本件聲明人葉敏慧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定其應執行刑之裁定,提起抗告,既經本院以113年度台抗字第1028號裁定予以駁回。則聲明人復提出刑事「聲明異議狀」向本院聲明不服,自為法所不許,茲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林立華

法 官王敏慧

法 官李麗珠

法 官陳如玲

法 官莊松泉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李淳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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