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8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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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80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相對人
即債務人 陳建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佰零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佰伍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捌佰伍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玖佰零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1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