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交聲字第9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交管條例聲異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6年度交聲字第921號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板橋監理站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上列異議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板橋監理站於民國96年5月23日以板監裁字第裁41-C00000000號所為之裁決處分(原舉發案號:臺北縣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96年1月26日北縣警交字第C0000000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汽車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者,處新臺幣(下同)一千八百元以上五千四百元以下罰鍰;汽車駕駛人有第五十三條情形者,記違規點數三點,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3條第1項、第63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處分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於民國96年1月26日下午2時35分許,駕駛車牌號碼為000-000號之輕型機車,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臺北縣中和市○○路與安和路之交岔路口(下稱系爭路口)時闖紅燈往中山路方向直行,經臺北縣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交通分隊執勤警員當場以北縣警交字第C00000000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舉發,嗣異議人未曾提出申訴,經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板橋監理站於96年5月23日以板監裁字第裁41-C00000000號裁決書裁決,裁處異議人罰鍰四千五百元,並記違規點數三點。
三、異議意旨則略以:舉發當日為異議人兒子生日,異議人騎乘機車載著蛋糕,擔心蛋糕滑落而以慢速行駛,於通過系爭路口時,異議人因正注意蛋糕有無掉落,未注意號誌已轉變為紅燈而不慎闖紅燈。此外,與系爭路口同一路段附近接連有三個交岔路口,彼此間距離不到十公尺,容易使人誤闖紅燈,爰請求撤銷原處分云云。
四、經查:
(一)本件原裁決書係於96年5月30日寄存送達於異議人戶籍地附近之臺灣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北青年郵局,而生合法送達之效力,有送達證書影本一紙附卷可稽,故受處分人如對上開裁決書不服欲提起異議,其二十日之合法提出異議期間應自其收受裁決書之翌日即96年5月31日起算,並加計在途期間二日後,至96年6月21日屆滿,本件受處分人亦於96年6月21日向原處分機關就本件裁決處分聲明異議,有聲明異議狀上原處分機關之收狀日期戳章在卷可憑,是本件聲明異議並未逾期,合先敘明。
(二)異議人雖經本院合法傳喚而未到庭,然其業已於聲明異議狀自承其係疏未注意系爭路口號誌轉為紅燈而闖紅燈,有聲明異議狀乙紙附卷可稽,核與證人即舉發警員乙○○於本院審理時所為之證述相符,是本件異議人闖紅燈之違規事實,堪以認定。至異議人雖另以前揭語詞置辯,然依證人乙○○於本院所證:「好像駕駛人有說他在注意蛋糕,沒有注意到紅綠燈,他有請我幫他開價格低一點的紅單,當時我確實有看到駕駛人闖紅燈,當時駕駛人是闖中和路與安和路口的紅綠燈,當時該路段確實有三個紅綠燈,約距離十幾公尺左右。(法官問:依照一般機車行駛速度,通過上開路口的紅綠燈時,是否會來不及煞車?)不會,號誌基本上是連線的。」等語(參見本院96年7月27日訊問筆錄)觀之,可知縱使該路段上系爭路口與其他路口間相距僅十幾公尺,然因交通號誌彼此連線,號誌燈號係同時轉換,於一般正常狀況下,駕駛人自可得注意而不至於煞車不及。且駕駛人於路上行駛時本應隨時注意車前狀況及相關號誌、標誌及標線,以維護行車安全,異議人身為人母,兒子當時方滿周歲,異議人自己之健康乃係小孩日後成長之重要依靠,更應好好照護自己之人身安全,豈能因護著車上之小孩生日蛋糕,而本末倒置忽視更重要之人身安全,是異議人前揭所辯,顯非足採。
(三)綜上,本件異議人闖紅燈之違規事實明確,原處分機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3第1項、第63條第1項第3款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之規定,裁處異議人罰鍰四千五百元,並記違規點數三點,核無不當,本件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
交通法庭法官張紹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雅玲中華民國96年10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