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沙小字第826號
上訴人
即原告 簡廷宇
上列受裁定人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
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因上訴人之上訴不合法定程式,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一、查本件係小額訴訟程序,且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未逾新臺幣(
下同)1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上
訴人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
二、依民事訴訟法436條之25規定,上訴人應具狀提出上訴理由
,載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
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一式二份)
。
中華民國113年6月11日
沙鹿簡易庭法官何世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11日
書記官許采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