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2年度投刑簡字第56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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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2年投刑簡字第56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電信法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投刑簡字第五六七號
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侵占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二三六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連續意圖為自已不法之利益,以無線方式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事實部分「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序號000000000000000號之手機係 王珮菁 所有」應予更正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因一時貪念,思慮未週,所生危害非鉅,犯罪情節尚屬輕微,犯罪後尚能坦承犯行,犯罪後態度良好,尚知悔改,所得不多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末查,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及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足憑,經此起訴審判後,當能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前開對其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宣告緩刑三年,以啟自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電信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三十七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八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洪挺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八日「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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