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員 簡更 (一)字第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巫琨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間請求確認界
址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8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7,2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范馨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施惠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