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22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2218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琪岳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經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12年度執聲字第16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琪岳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琪岳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編號1「犯罪日期欄」應更正為「108年9月28日至同年10月1日」,編號3「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欄」應更正為「新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34493號及第34494號、彰化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368號」,編號7至10「宣告刑欄」各應更正為「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6月」及「有期徒刑4月」,編號7至10「犯罪日期欄」各應更正為「108年6月22日」、「108年9月1日」、「108年10月26日」及「108年11月25日」,編號7至10「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欄」均應更正為「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9973號、第18926號、第23214號、第27686號」,編號7、10「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欄」各應更正為「是」、「否」),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次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其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之情形,倘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又法院於裁量另定應執行刑時,祇須在不逸脫上開範圍內為衡酌,而無全然喪失權衡意義或其裁量行使顯然有違比例原則之裁量權濫用之例外情形,並不悖於定應執行刑之恤刑目的者,即無違裁量權之內部性界限,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1419號刑事裁定亦同此旨。
四、經查,受刑人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編號7至10所示4罪經本院以111年度訴字第88號及第89號刑事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均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刑事判決、刑事簡易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經核附表編號2至10所示9罪均係於編號1所示案件判決確定前所犯;又附表編號2、7所示2罪均屬得易科罰金之罪、編號1、3至6、8至10所示之8罪則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而受刑人於民國112年6月7日具狀請求檢察官就附表所示10罪聲請定其應執行刑一情,有刑事聲請(定應執行刑)狀在卷可查,揆諸刑法第50條規定,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洵屬正當,應予准許。再附表所示10罪既應重定應執行刑,則前開編號7至10所定應執行刑即當然失效,本院自可依如附表所示10罪之宣告刑更定應執行刑。又查本院定本案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所示10罪之宣告刑總和即有期徒刑3年9月,又參照上開裁定意旨,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7至10所定應執行刑與編號1至6所處宣告刑之總和即有期徒刑3年,復考量如附表所示10罪之犯罪時間、類型、情節及關聯性、罪質、侵害法益、對社會危害情形及人格特性,就如附表所示10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後,依限制加重規定,參酌受刑人於刑事聲請(定應執行刑)狀所表示之定刑意見,於法律拘束之外部及內部界限內加以裁量,裁定如主文所示應執行刑。末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最高法院80年度台抗字第577號裁定、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44號、第679號解釋意旨參照)。今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10罪,其中編號2、7所示2罪雖均得易科罰金,但因與編號1、3至6、8至10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處罰,揆諸上揭最高法院裁定及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本案所定應執行刑即不得易科罰金,自毋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諭知,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7月1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施建榮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姿涵中華民國112年7月12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無故侵入他人電腦罪、非法以電腦相關設備製作不實財產權得喪紀錄取財罪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詐欺取財罪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非法變更個人資料檔案罪、非法以電腦相關設備製作不實財產權得喪紀錄取財罪、一般洗錢罪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4月。所犯法條刑法第358條、刑法第339條之3第1項刑法第216條、第210條及第220條第2項、刑法第339條第1項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及同法第20條第1項、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2條、刑法第339條之3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犯罪日期108年9月28日至同年10月1日108年9月20日至同年月25日108年11月24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7419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7835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34493號及第34494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368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審訴字第755號109年度審訴字第1489號109年度金訴字第230號判決日期109年6月4日109年11月2日110年3月15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審訴字第755號109年度審訴字第1489號109年度金訴字第230號確定日期109年7月10日109年12月23日110年4月20日備註新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2051號。新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688號。新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5845號。
編號4.5.6罪名非法以電腦相關設備製作不實財產權得喪紀錄取財罪、無故變更他人電腦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罪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非法以電腦相關設備製作不實財產權得喪紀錄取財罪無故侵入他人電腦罪、無故變更他人電腦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罪、非法以電腦相關設備製作不實財產權得喪紀錄取財罪、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6月。所犯法條刑法第339條之3第1項、刑法第359條刑法第216條、第210條及第220條第2項、刑法第339條之3第1項刑法第358條、刑法第359條、刑法第339條之3第1項、刑法第216條、第210條及第220條第2項犯罪日期108年11月23日至同年11月24日108年10月8日108年11月28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8323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6368號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945號及第4578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審訴字第1380號111年度審簡字第153號110年度訴字第157號判決日期111年1月17日111年3月31日111年1月5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審訴字第1380號111年度審簡字第153號110年度訴字第157號確定日期111年3月2日111年5月4日111年5月5日備註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3070號。桃園地檢111年度執字第5583號。基隆地檢111年度執字第996號。
編號7.8.9罪名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無故侵入他人電腦罪、無故變更他人電腦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罪、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詐欺得利罪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無故侵入他人電腦罪、無故變更他人電腦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罪、非法以電腦相關設備製作不實財產權得喪紀錄得利罪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無故侵入他人電腦罪、無故變更他人電腦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罪、非法以電腦相關設備製作不實財產權得喪紀錄取財罪、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詐欺得利罪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6月。所犯法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及同法第20條第1項、刑法第358條、刑法第359條、刑法第216條、第210條及第220條第2項、刑法第339條第2項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及同法第20條第1項、刑法第358條、刑法第359條、刑法第339條之3第2項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及同法第20條第1項、刑法第358條、刑法第359條、刑法第339條之3第1項、刑法第216條、第210條及第220條第2項、刑法第339條第2項犯罪日期108年6月22日108年9月1日108年10月26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9973號、第18926號、第23214號、第27686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9973號、第18926號、第23214號、第27686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9973號、第18926號、第23214號、第27686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訴字第88號、第89號111年度訴字第88號、第89號111年度訴字第88號、第89號判決日期111年4月15日111年4月15日111年4月15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訴字第88號、第89號111年度訴字第88號、第89號111年度訴字第88號、第89號確定日期111年5月24日111年5月24日111年5月24日備註1.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6938號。2.編號7至10所處宣告刑經本院以111年度訴字第88號、第89號刑事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編號10.罪名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無故侵入他人電腦罪、無故變更他人電腦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罪、非法以電腦相關設備製作不實財產權得喪紀錄取財罪、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所犯法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及同法第20條第1項、刑法第358條、刑法第359條、刑法第339條之3第1項、刑法第216條、第210條及第220條第2項犯罪日期108年11月25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9973號、第18926號、第23214號、第27686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訴字第88號、第89號判決日期111年4月15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訴字第88號、第89號確定日期111年5月24日備註1.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6938號。2.編號7至10所處宣告刑經本院以111年度訴字第88號、第89號刑事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