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33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33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331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華泓國際運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郁閔 代理人 陳玉玲 相對人即債務人元廣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元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零肆拾捌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五百零九條第一項後段,亦有明文。查相對人元盛有限公司未經辦理分公司登記,經聲請人於陳報狀載明公司設址於國外,惟依公司法第三百七十一條「外國公司非經辦理分公司登記,不得以外國公司名義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業務」,因之,本件支命令關於相對人元盛有限公司部分,須向國外送達之,上開規定,該部分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得行之,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第二項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1年3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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