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32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32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322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綠盛農產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丞皓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張世欽 即天泰小吃店、 陳國龍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五百零八條至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聲請意旨略為:相對人向聲請人訂購食材,惟其未依約付款,故聲請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等語。
三、查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11年3月8日聲請狀所提出之出貨單,未能釋明是否由聲請人所開立,亦無相對人簽收食材紀錄文件,又聲請人所提出之雙方通訊軟體LINE對話截圖之通話對象為「天泰陳大哥」,其是否為相對人「陳國龍」亦未臻明確。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11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提出其他足資釋明相對人向聲請人訂購食材之證明文件,該裁定於111年3月15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是以,聲請人逾期仍未釋明,本院形式上難以認定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是否確有債權債務關係。綜上,聲請人聲請相對人為給付,顯屬無據,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1年3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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