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消債補字第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消債補字第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消債補字第141號聲請人( 翁嘉莉 即債務人)7樓.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一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一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三、另查附表二所列載事項,與更生方案之認可與否有關,不認可時須開始清算,請併補提供本院參酌。
中華民國99年6月10日
民事庭法官張良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6月10日
書記官劉燕媚~g2;附表一:
┌───────────────────────────┐│㈠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查詢個人資料回覆書││。│├───────────────────────────┤│㈡聲請人擔任負責人之__(公司/商行/自營攤販等名稱)於聲││請人聲請前一日回溯五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及五年內營業活動平均每月營業額之證明文││件。如無證明文件,仍應說明營業及收入情形。│├───────────────────────────┤│㈢依債權人人數提出「台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債務人財產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生活必要支出清單、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之繕本。││(一份送法院附卷辦理,送債權人者可用繕本或影本)│├───────────────────────────┤│㈣應補正:││①應受扶養權利人之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②須聲請人扶養者,應補正有扶養請求權及扶養義務之證明、││實際支出扶養費之證明。若無法提出任何證明,仍應以書面││說明。││(本欄補正事項,請參用本院消債專區表格)│├───────────────────────────┤│㈤預納郵費新臺幣1180元。│└───────────────────────────┘~g2;附表二:(本院消債專區有空白表格,可列印填寫)┌───────────────────────────┐│㈠償還計畫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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