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交易字第1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交易字第160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世昌選任辯護人張績寶律師
徐祐偉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續字第21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廖國勝
法官楊皓潔法官陳佩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佳慧中華民國100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