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6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655號債權人綠景莊園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黃昱鈞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曾麗琴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對債務人曾麗琴請求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之釋明文件。
②債務人曾麗琴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③利息得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之釋明文件。
中華民國105年3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30日
書記官廖美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