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4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4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431號上訴人即被告 蔡新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葉柯節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3月1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關於「被上訴人 潘惠芳 」之記載,應更正為「被上訴人葉柯節」。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規定亦為裁定所準用,為同法第239條所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3月2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饒志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3月22日
書記官許白梅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