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88號原告 朱宥甯 訴訟代理人 方文賢 律師被告詠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泰君 被告華夏玻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霞榮 訴訟代理人 洪大明 律師複代理人 江慧敏 律師複代理人 蘇李虎
參加人詠久實業社法定代理人 顏榮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4月26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5年3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朱美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30日
書記官王恬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