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6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6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權利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617號原告 鄧添壽 上列原告與被告 崔鵬 間請求給付權利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10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佩蓁中華民國102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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