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簡調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司簡調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塗銷土地抵押權登記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簡調字第111號聲請人 顧秀惠 住花蓮縣壽豐鄉○○村○○00號代理人 江宜溱 住花蓮市○○街○○○號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古朝郎 間請求塗銷土地抵押權登記強制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本件進入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應塗銷設定於花蓮縣○○鄉○○段○○○○號及花蓮縣○○鄉○○段○○○○號之抵押權,惟聲請人已具狀表示:「本件依相對人102年7月25日陳報狀所載,本件已罹於時效,請逕行判決,顯無調解成立之望,請將本件直接進入訴訟程序。」等語,有聲請人102年8月5日陳報狀附卷可稽,故可認為本件顯無調解成立之望。依前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毋庸經調解,本院將依法續行審理。
三、茲聲請人之聲請調解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規定,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8月7日
司法事務官許涴琪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