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6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勞務報酬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612號原告國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振生 上列原告與被告厚生玻璃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苗栗分公司間給付勞務報酬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9,6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10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振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明玉中華民國102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