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4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09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四六八號
聲請人台灣土地銀行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送達代收人 游承杰 相對人乙○○相對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萬柒仟肆佰零捌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乙○○等二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0二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除聲請人第一審預納郵費其中新台幣陸拾捌元,已經退還,應予剔除外,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九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林望民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九日~B法院書記官劉文松~T40~F0┌──────────────────────────────────────┐│附計算書│├───────────┬──────────────┬───────────┤│項目│金額(新台幣:元)│備註│├───────────┼──────────┬───┼───────────┤│一、第一審裁判費│二七000││├───────────┼──────────┼───┼───────────┤│二、第一審送達郵票│二七二││├───────────┼──────────┼───┼───────────┤│三、本裁定送達郵票│一三六││├───────────┼──────────┼───┼───────────┤│合計│二七四0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