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9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93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1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催字第3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10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1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孫于淦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8年11月24日
書記官盧麗涓┌─────────────────────────────────────────────────┐│支票附表:98年度除字第9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合生企業有限公司│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98年3月2日│102,828元│0000000│││││限公司草屯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