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44號上訴人和發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送達代收人 楊申田 律師被上訴人金門縣金城鎮公所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4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上訴人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柒佰零捌萬肆仟零參拾玖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六第一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台幣壹拾萬陸仟柒佰捌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命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依法駁回上訴,並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命上訴人一併補提上訴理由,及上訴狀繕本1件及理由狀繕本1件,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5月10日
民事庭法官周美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5月10日
書記官陳鴻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