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17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訴字第17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訴字第1715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徐玉蘭 律師
劉仲寧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甲○○等四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惟查本件原告擴張訴之聲明,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535,17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6,246元,扣除原告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2,88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3,
36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9月2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劉又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9月29日
書記官潘惠梅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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