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聲再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聲再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聲再字第28號
再審原告財團法人台北安南乙○○基金會
財團法人台北安南王紀念基金會財團法人雲林安南乙○○基金會財團法人雲林安南王紀念基金會財團法人雲林九龍寺基金會共同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與再審被告台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政府工務局養護工程處、丁○○、丙○○、甲○○間聲請再審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121條、第244條規定,命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再審之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證據證明再審原告具有當事人能力,並提出再審原告最新法人登記證書影本(註:請自行向法人登記主管法院聲請)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應補正本件所列再審被告姓名、住所;若為法人或商號,應補正其正確之組織型態及名稱、營業所地址,暨其合法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
三、應補正「聲明不服之判決及聲請再審之陳述」、「應於如何程度廢棄原判決及就本案如何判決之聲明」、「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
中華民國98年9月2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傅中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9月29日
書記官王文心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