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326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26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32687號債權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 陳東成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陳東成並非系爭合會之會首或會員,請表明債權人得對其請求給付合會金之依據?如無請求之法律上依據,應速具狀更正刪除原列債務人陳東成,僅列乙○○○為本件債務人。
二、系爭互助會簿記載之會首為「玉君」,請釋明其與債務人乙○○○是否為同一人(是否為其別名或偏名)?中華民國98年10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8年10月19日
書記官卓清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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