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補字第120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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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補字第12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補字第1206號原告正大汽車材料行即 周清波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防部軍備局採購中心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本件訴之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7,143,2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78,9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如期補繳。
二、被告國防部軍備局採購中心法定代理人甲○○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98年9月2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陶亞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9月29日
書記官曹瓊文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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