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154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154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1542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黃義雄 債務人安楠園藝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孔語禎 債務人 郭憶薰
郭嘉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萬參仟零參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1月30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違約金均為至清償日止,在6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10%,107年度司促字第11542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編號│本金金額│利息起算日│年利率│違約金起算日│││(新臺幣)│(起至清償日止)│(百分比)│(起至清償日止)│├──┼───────┼─────────┼─────────┼────────────┤│001│5,758元│自民國107年6月25日│4.42│自民國107年7月25日│├──┼───────┼─────────┼─────────┼────────────┤│002│17,272元│自民國107年6月25日│4.42│自民國107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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