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消債聲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消債聲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延長清償期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消債聲字第8號抗告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上列抗告人因101年度消債聲字第8號聲請裁定延長清償期事件,對於民國101年11月26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8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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