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保險字第2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保險字第2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保險字第28號原告壬○○訴訟代理人 黃興木 律師
黃仕勳 律師被告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被告蘋果保險經紀人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張慶宗律師複代理人 何孟育 律師被告癸○○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被告同意、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或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者,不在此限。又被告於訴之變更或追加無異議,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視為同意變更或追加,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7款及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原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新台幣(下同)607,336元,及自民國95年3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嗣於訴訟進行中變更為⑴被告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宏泰人壽公司)應給付原告600,087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⑵被告蘋果保險經紀人有限公司(下稱蘋果保險經紀公司)與被告癸○○應連帶給付原告600,087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⑶前二項請求,若其中一項之一被告已為給付,其他被告於其給付範圍內即免除給付義務。原告上開請求均係基於同一基礎事實,並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亦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又被告對此亦無異議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依前揭規定,應予准許,合先敘明。
乙、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㈠被告蘋果保險經紀公司之副總經理即訴外人 吳家鴻 於95年2
月8日至15日間聘請被告宏泰人壽公司之行銷經理即被告癸○○至位於台中市○○路○段被告蘋果保險經紀公司講授「宏泰智慧型理財帳戶」時,散發不實資料及宣稱只要支付2年保險費,第3年以後用「過水」(借款)回存,假設投資有15%獲利,109歲時透過保單質借90%,借款利率固定2.99%,貸款本利共計1億元,但保單現金價值可累計1億5,500萬元,又稱20年應存保費為12,039,820元,扣除保單借款760萬元,實支付4,779,820元,109歲時就可賺1億多元,使原告及許多聽眾誤認為相當優惠之投資。嗣經被告蘋果保險公司業務員即訴外人 邱錫堅 之鼓吹,及訴外人吳家鴻宣稱蘋果保險經紀公司之另一關係企業諺霖公司之會員,對公司有會款未領取者,如參加投保,方可領回保單之一半30萬元,抵充保費,如不投保即無法領回會款云云,因原告對諺霖公司尚有100餘萬元之會款未領取及受上開理財帳戶之誇大不實內容所誤導,始為錯誤之意思表示,而於95年3月1日向被告宏泰人壽公司投保增額終身壽險要保人與被保險人均同為原告名義之2張保單(保單號碼000000000、0000000000)之保險契約,經優惠實質繳付保費600,087元。惟原告於第1年保費繳完後,發現投保後之實際優惠條件,與被告癸○○所稱商品內容有天壤之別,即第2年度保單價值金僅1,122元,無如被告所稱可質借已付保費之90%,借款利率亦非採固定2.99%,而係浮動調整之利率。又原告於收到保單後,從終身壽險(不分紅保單)試算中,始知保額147萬元,年繳保費235,863元,繳至20保單年度之保費計4,717,260元後,始能每年領回228,879元;保額227萬元,年繳保費264,224元,繳至20保單年度之保費計7,284,480元後,始能每年領回353,439元;且銀行定存利率2.00%,保單貸款利率卻高達3.2%,並無優惠利潤。另原告平日又無收入,無法每年繳付60餘萬元之保費,乃於96年2月12日委託晟勳法律事務所黃興木律師寄發(96) 晟律興 字第02012號律師函予被告宏泰人壽公司聲明解除上開2張保單之保險契約關係而退保,並請求回復原狀即返還已付保費600,087元,被告宏泰人壽公司未予置理,爰依民法第259條第1、2款、第260條之規定,請求被告宏泰人壽公司返還已給付之保費及加計利息。另被告蘋果保險公司、癸○○以「智慧型理財帳戶」之誇大不實內容誤導原告為錯誤之投保,應依民法第184、185條侵權行為之規定,對原告已付保費加計利息賠償原告。被告宏泰人壽公司及被告蘋果保險經紀公司、癸○○係屬不真正連債務,若被告中有一人已為給付,其餘被告於其已給付範圍內即免除給付之義務。
㈡對被告抗辯之陳述:
⒈被告癸○○、訴外人吳家鴻於講課時、業務員邱錫堅於原
告簽約投保時,均未告知長達9頁之保單條款有關撤銷權之規定,且原告係受被告等之誇大不實誤導始簽約投保,無法於10日內查知該「智慧型理財試算表」誇大不實之資料與保單有何不符,且該不實文宣「智慧型理財帳戶」之資料既為癸○○不實之誤導所印製,自不會附於保單為其相關資料。又如被告蘋果保險經紀公司、宏泰人壽公司呈卷之投保名單,每天投保件數,均有頗多停效件、解約件或契撤件及66件向被告宏泰人壽公司之申訴案,顯均為簽保單後逾越10日審閱期間後,發現與招攬保險人員講授保險商品內容不實之誤導,始向被告宏泰人壽公司申訴或聲明解約,則被告宏泰人壽公司抗辯未於收受保單10日內行使契約撤銷權,顯違誠信原則。
⒉上開誇大不實之誤導,不但載明於被告癸○○授課時提出
散發被告宏泰保險公司所印製之智慧型理財帳戶資料,且有在場聆聽之證人己○○、辛○○、甲○○可證。雖證人己○○、甲○○於鈞院審理作證時,手持原告提交之詢問事項應答,惟因作證時間距95年2月15日講授時已隔1年7個月之久,自須原告提示問題供其回憶真實情形,始能據實證述;至證人子○○、庚○○、 林芷薇 所證貸款利率3.2%機動利率云云,疑與被告癸○○事先串好,而為偏袒被告癸○○之證詞。另業務員必須經業務員資格測驗合格取得合格證書,並登錄後始可為業務員,而參與該次講授之學員名冊33人中無幾人取得登錄合格業務員資格,如證人辛○○、 張詠渡 、甲○○等均非合格之保險業務員,亦非被告蘋果保險經紀公司之保險業務員,而原告雖有保險業務員資格,但非被告蘋果保險經紀公司內部業務員,顯見參與上課者並非僅限於被告頻果保險經紀公司之業務員。
⒊訴外人己○○無合格保險營業員資格,亦非被告蘋果保險
公司之業務員,因原告與己○○同為被告蘋果保險經紀公司之關係企業諺霖實業公司、康普投資公司之會員,乃應己○○之邀而去聽被告癸○○上課,受不實文宣資料「智慧型理財專戶」及講課時介紹商品優惠之不實誤導,包括:⑴第2年保費繳完後第3天即可以已繳保費現金價值九成借錢出來繳第3年保費(即過水方式繳交保費)、⑵貸款固定利率2.99%、⑶存款固定利率3.2%,致原告以為系爭保險之保障條件優厚,始向被告宏泰人壽公司購買系爭保單,己○○始應被告蘋果保險公司之要求於系爭保單之業務員欄簽名,其並非系爭保單之真正招攬人,且被告提出之合作金庫憑條60,009元,係被告蘋果保險公司退還己○○之康普投資公司投資款。
㈢聲明:⑴被告宏泰人壽應給付原告600,087元,及自起訴狀
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⑵被告蘋果保險經紀公司與被告癸○○應連帶給付原告600,087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⑶前二項請求,若其中一被告已為給付,其他被告於其給付範圍內即免除給付義務;⑷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㈠被告宏泰人壽公司部分:
⒈被告癸○○上課之對象為蘋果保險經紀公司內部之業務人
員,不包括保戶,而原告既非該公司之業務員,自不可能參與上課而受被告癸○○授課內容之誤導。又上開「智慧型理財帳戶」資料非被告宏泰人壽公司所印製之資料,其上並無被告公司名稱,亦未標示保險商品種類,與系爭保險契約內容及宏泰人壽增額終身壽險試算表等文件不相符合,否認原告有因該資料陷於錯誤之情形。又系爭保險契約之招攬業務員係訴外人己○○,而非被告癸○○,且因當時己○○未通過保險業務員測驗,由邱錫堅掛名,無礙該保險契約係由己○○所招攬,是被告癸○○未就系爭保單為招攬、簽訂等接觸,並無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責。況被告宏泰人壽公司無使原告意思表示錯誤之情形,原告自不得主張撤銷其意思表示,亦不得請求回復原狀並賠償損害。
⒉又原告自承因對保險有興趣,而由己○○帶同前往聽講,
顯見其較一般人具豐富之保險相關知識。而系爭保險契約確係經原告親自審視並填寫後簽訂,嗣後亦於95年3月24日簽收該保單,依約原告有10日審閱契約期間,惟原告未於收受保險單10日內行使其契約撤銷權,顯見亦無反對之意思表示。況原告自承其無能力繳交續期保費,自非陷於錯誤而締結系爭保險契約,僅因無力繳交續期保費始生反悔之意,其解約依法無據。另證人己○○、 黃重輝 、甲○○、 林志雲 作證時均持相同問答之小抄,其證言已有串供失真之虞。
㈡被告蘋果保險經紀公司部分:
⒈被告癸○○雖係被告蘋果保險經紀公司經吳家鴻安排至公
司業務人員教育訓練,但未由癸○○向原告直接介紹任何產品,更未提出「智慧型理財帳戶」型之產品,被告蘋果保險經紀公司並未銷售該產品;又原告提出之「智慧型理財帳戶」資料與系爭保單首頁載明保險種類「宏泰人壽增額終身壽險(不分紅保單)顯不相同。又訴外人邱錫堅、吳家鴻僅係被告公司之員工,未任職諺霖公司,並無對原告宣稱須參加投保,始可領回原告在訴外人諺霖公司之會款以抵充保費之情事。
⒉被告公司未銷售原告所稱「智慧型理財帳戶」之產品,該
產品資料並非被告所交付,而依被告交付原告資料文件,明載原告投保系爭保險契約之各年度保單價值及借款利率等資料,原告既於投保時即持有該資料,應無陷於錯誤之可能,亦無受有損害。況原告訂立系爭保險契約時,已收受保險契約等資料,並充分享有審閱期間以詳閱契約內容,自無陷於錯誤或遭詐欺之情事。另被告癸○○亦無原告所指述提供資料訛詐之舉,此依證人子○○、庚○○及林芷薇之證詞可知。縱認當初對原告招攬之保險業務人員己○○有何致原告陷於錯誤之說明,亦僅涉原告得否解約請求回復原狀,與侵權行為無涉。況系爭保險契約之實際招攬業務人員係訴外人己○○,與原告接洽保單內容亦為己○○,原告自應向己○○請求。另原告主張錯誤而撤銷意思表示,其法律行為應自始無效,自不得以撒銷為原因而解除契約。
⒊又保險業務員雖須具備業務資格測驗合格,但保險公司實
務上運作,皆會聘僱部分尚未取得測驗合格之業務人員從事業務,於執行業務期間仍應參與資格測驗,如本件系爭保險契約之實際業務人員己○○即尚未取得合格測驗資格,而被告公司安排教育訓練之目的不僅增加業務人員之專業知識,亦係幫助尚未取得合格證照之業務人員儘早通過相關業務測驗,但被告公司安排之教育訓練對象確係公司所聘僱之業務人員。
⒋另證人己○○及甲○○之證詞均屬不實,況其具結作證時
均手持原告開庭前交付之資料,其內容竟與原告請求訊問事項及順序完全相同,甚至應回答之內容皆已具備,而證人辛○○為己○○配偶,其證述內容與事實不符。
㈢被告癸○○部分:
其僅係應被告蘋果保險經紀公司邀請至該公司於晨會時間與該公司之業務員說明商品優勢及商品條款,並非理財商品相關說明會。原告所提「宏泰智慧型理財帳戶」非被告癸○○上課時所發之資料及陳述內容,且該文宣非宏泰人壽公司之商品文宣。被告癸○○講授課程係使用電腦POWERPOINT向業務員解說商品內容,上課提及之保單利率係機動利率3.2%。況系爭保單推出之際受相關主管機關監督及審核,若有爭議,必受有關主管機關裁罰及禁止招攬之命令。被告任職宏泰保險公司數年,並無以誇大不實內容誤導上課之業務人員,且系爭保單非原告透過被告癸○○解說所招攬,與被告癸○○無涉。
㈣被告均聲明:⑴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請求均駁回;⑵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本件兩造不爭執事項:㈠原告向被告宏泰人壽投保系爭2份增額終身壽險契約,並已繳納保費600,087元。
㈡系爭保單要保日期與生效日期均為95年3月1日,而原告以意
思表示錯誤而於96年2月12日為解約之表示,尚未罹於時效。
㈢被告癸○○為被告宏泰人壽之行銷經理,曾應吳家鴻之邀請至被告蘋果保險公司授課。
㈣被告蘋果保險公司有銷售被告宏泰人壽公司之系爭二份保單。
四、法院之判斷:本件原告主張因被告蘋果保險公司、癸○○以「智慧型理財帳戶」之誇大不實內容誤導原告為錯誤之投保,而解除系爭2份保險契約,並依民法第259條第1、2款、第260條之規定,請求被告宏泰人壽公司返還已給付之保費及加計利息,另依民法第184、185條侵權行為之規定,請求被告蘋果保險公司、癸○○就其已付保費加計利息賠償等情,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揭詞置辯。是本件應審究者厥為:⑴被告癸○○至被告蘋果保險公司授課時,有無發放系爭「智慧型理財帳戶」之資料予聽課者?⑵原告是否因被告癸○○至被告蘋果保險公司授課陷於錯誤而訂立系爭保險契約?其得否向被告宏泰人壽公司主張解除系爭保險契約而請求返還已給付之保險費?⑶被告癸○○、蘋果保險公司是否有共同侵權行為?經查:
㈠本件原告主張因受被告癸○○授課時發放「智慧型理財帳戶
」資料之誤導,致其陷於錯誤投保系爭保險契約等情,為被告所否認。經查,證人即參與該日聽課之學員己○○雖於本院審理中證稱:「有發一張如起訴狀原證二之智慧型理財資料給聽課的...」、「(你說在聽課時有拿到智慧型理財資料有無拿給其他人?)沒有,原告當時在上課也有拿到資料」等語,證人辛○○亦證稱:「(講課之前講課的人有無發送其授課資料給妳們?)有,包括起訴狀原證二的智慧型理財資料」等語,證人甲○○亦證稱:「(講課之前講課的人有無發送其授課資料給妳們?)有發一張智慧型理財資料」等語(均見本院96年9月26日言詞辯論筆錄),另證人林志雲亦證述:「(當時上課時有無提到起訴狀原證二之「智慧型財帳戶」?有無發給你們其他資料?)有,當時有給我們該智慧型理財帳戶之資料,至於有無發其他資料我不記得」等語(見本院96年12月3日言詞辯論筆錄),惟證人己○○、甲○○於本院96年9月26日審理到庭作證時均手持資料看著回答問題,經本院要求證人提出該資料,且核對與本件原告訴代請求訊問之事項及順序完全相同,且證人回答所參考之資料上均有打字記載欲回答之內容,證人己○○、甲○○均表示該資料是原告事先交付的,有上開庭期筆錄及證人己○○、甲○○簽名之資料可參,是上開證人之證詞是否真實,已有疑義。而證人子○○於本院審理中證述:「(當時上課是否有提到起訴狀原證二所謂的「智慧型理財帳戶」?)當時有講到理財方面的課程,也有發資料,但資料所記載之貸款利率,不是該起訴狀原證二所記載之利率」等語,證人庚○○亦證稱:「因為我有從事保險業務,為了瞭解保險相關業務才去聽課」、「(當時上課是否有提到起訴狀原證二所謂的「智慧型理財帳戶」?)並沒有提到智慧型理財帳戶,至於有無起訴狀原證二之資料我不記得」等語,證人戊○○亦證稱:「(95年2月8日至同年月15日有無到蘋果保險公司聽課?)有,因為想要到宏泰人壽公司當業務員,所以才去聽課」、「(當時上課是否有提到起訴狀原證二所謂的「智慧型理財帳戶」?)沒有」等語(均見本院96年10月31日言詞辯論筆錄),則當日聽課之學員間對當日授課時是否有發放系爭「智慧型理財帳戶」,證詞顯有分歧。惟縱認該資料係被告癸○○授課時所發送,其究與系爭保險契約有何關係?原告是否因該「智慧型理財帳戶」資料有所誤認而簽約?經查,原告自承該資料係上課之前交付給學員(見96年8月22日言詞辯論筆錄),而該資料上並無記載與系爭2份保險契約相關之字樣,系爭2份保險契約亦未以該資料作為契約之內容或作為參考附件.參以系爭保險契約並非被告癸○○以被告宏泰人壽公司業務員身分與原告接洽訂約,則原告豈有受被告癸○○上課內容誤導而訂立系爭保險契約之可能。縱該資料為被告癸○○授課所使用,亦僅係作為介紹各相關保險產品之認識及比較之用,原告於簽訂系爭2份保險契約前,自應就系爭保險契約所約定之商品內容及載有相關商品之介紹自行瞭解,以自我意願為基礎,判斷是否願與被告宏泰人壽公司訂立系爭保險契約,並於簽約時一一確認保險契約之內容。況依系爭保險契約保單條款第3條之約定,原告簽約後於95年3月24日簽收該保單,尚有10日之審閱契約期間,若原告對系爭保險契約有疑義,得不附理由解約,惟原告未於收受保險單10日內行使其契約撤銷權,顯見其無反對之意思表示甚明。
㈡又原告雖主張系爭保險契約內容與被告癸○○授課內容不符
云云,惟為被告所否認,而證人子○○於本院審理中證稱:「(上課時有無講到貸款利率是多少?)上課時有提到貸款的利率是3.2%,是採機動利率」、「(上課有無提到只要繳1年保費,期滿的第2年就可以貸款?)當時癸○○是說,第1年保費繳完後,第2年的保費亦必須先繳,第2年保費繳完後的第3天,才可以將責任準備金借貸出來,但她有說投保是為了理財,最好不要用這種方式」等語,另證人庚○○於本院審理中亦證述:「(上課時有無講到貸款利率是多少?)上課時有講到貸款的利率是3.2%,是採機動利率」、「(上課有無提到只要繳1年保費,期滿的第2年就可以貸款?)沒有,當時是說要繳滿2年的保費,第2年保費繳完後的第3天,才可把已繳2次保費的現金價值(即責任準備金)以9成借貸」等語,另證人林芷薇於本院審理中亦證稱:「(上課時有無講到貸款利率是多少?)上課時提到貸款的利率是3.2%,是機動利率」、「(上課有無提到只要繳1年保費,期滿的第2年就可以貸款?)沒有,當時是說要繳滿2年的保費,第2年保費繳完後的第3天,才可把已繳2次保費的現金價值以9成借貸,但不是已繳保費全額的9成」等語(見本院96年10月31日言詞辯論筆錄),且證人子○○、庚○○、戊○○均證稱:「(上課時有無說只要繳1年保費或依約定繳費期滿至109歲時可順利賺1億多元之說詞?)沒有」等語(見同上筆錄),均與原告之主張不符,另證人己○○雖證稱:「當時授課的人表示繳交2年保費後,第3年以後即可用「過水」(即指保單質借)方式回存,即不用年年付保費,且當時授課的人說可以借該保單的錢的90%,至於利率如何計算我忘記了」,而證人辛○○雖證稱:「(講課的人有無表示只要支付2年之保費,第3年以後即可用「過水」(即指保單質借)方式回存,即不用每年付保費?)當時授課是講說第
1年繳費後,第2年若沒有錢可以繳,可以向其他人借錢先繳費,等到繳費後第3天就可以將原本繳的保費再借出來還他人,第3年以後就可以以在保險公司的保單直接質借,而且是以已繳保費的90%質借,而利率是以2.9%計算,且是固定利率」,另甲○○雖證述:「(當時有無講說保費如何繳納?)當時有說保費繳第1年後,第2年開始就可以再去借錢繳交,且交完保費後沒多久就可以再將該保費借出來還,之後第3年就可以直接以保單上的錢質借繳交保費,至於保單上的錢計算之依據是如原證二之智慧型理財帳戶資料作依據,至於詳細如何借我不清楚,向保險公司質借的利息如何計算我也不是很清楚」等語,惟證人己○○、辛○○、甲○○於96年9月26日到庭作證時,係事先持有與原告訴訟代理人請求訊問之事項、順序完全相同及均有打字記載欲回答之內容之紙張,已如前述,況其等對被告癸○○授課時所提及之質借利息如何計算,或謂忘記了,或謂以2.9%計算,或謂不清楚,則其等證詞之真實性已令人生疑;再者,系爭保險契約保單條款第19條第1、2項已載明「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在保單價值準備金範圍內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借款到期時,應將本息償還本公司,未償還應之借款本息,超過其保單價值準備金時,本契約效力即行停止。但本公司應於效力停止日之30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前項借款之利率按本公司宣告之保單借款利率計算」,有系爭保險契約保險單影本附卷可稽,是無論被告癸○○於授課時是否有提及繳交之保費何時可以借出,系爭保險契約既已於保單條款第19條約定須達保單價值準備金時,始得在保單價值準備金範圍內借款,且借款之利率依被告宏泰人壽公司宣告之保單借款利率計算,自應以該保單條款之內容為依據,且原告於收受保單翌日起算有10日之審閱契約期間,決定是否行使撤銷權,自難以被告癸○○授課之內容而主張其受誤導陷於錯誤而簽訂系爭保險契約。
㈢按「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
思表示者,表意人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但以其錯誤或不知事情,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者為限」、「當事人之資格,或物之性質,若交易上認為重要者,其錯誤,視為意思表示內容之錯誤」,民法第88條第1、2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雖以96年3月5日96晟律興字第0305號律函「解除」系爭保險契約,惟其未就該錯誤係出於交易上重要者及非由原告自己過失所致之有利事實舉證證明,而系爭保險契約保單條款已載明何時可質借及利率之計算,原告依該保單條款即可得知被告宏泰人壽公司就有關如何質借之內容及利率之約定,自不得以陷於錯誤簽訂系爭保險契約而主張行使撤銷權,況本件原告主張者係行使契約解除權,而原告解除系爭保險契約亦未舉證有何法定解約事由,或已與相對人即被告宏泰人壽公司合意解除契約,原告主張解除契約即與法不合,其請求被告宏泰人壽公司負回復原狀責任,顯屬無據。
㈣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8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瑕疵,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而損害賠償之債,以有損害之發生及有責任原因之事實,並二者之間,有相當因果關係為成立要件,故原告所主張損害賠償之債,如不合於此項成立要件者,即難謂有損害賠償請求權存在。本件原告雖主張被告癸○○、蘋果保險經紀公司侵害原告之權利云云,惟究係侵害原告何種權利?其簽訂系爭保險契約究有何損害之發生,及被告癸○○、蘋果保險經紀公司有何責任原因之事實?原告均無法舉證以實其說。況系爭保險契約並非被告癸○○以被告宏泰人壽公司業務員身分向原告招攬簽訂,被告癸○○僅係應被告蘋果保險經紀公司之邀約前往授課,自難認其與原告就系爭保險契約之簽訂間有何因果關係。是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癸○○、蘋果保險經紀公司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自屬無據。
㈤從而,原告依民法第259條第1、2款、第260條之規定,請求
被告宏泰人壽公司返還已給付之保費及加計利息,另依民法第184、185條侵權行為之規定,請求被告蘋果保險公司、癸○○就其已付保費加計利息賠償,且均請求給付原告600,087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與判決基礎之事實及結果並無影響,爰不予審酌,併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華民國97年2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卓進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2月12日
書記官賴榮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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