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31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3136號債權人 勾純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閻 志平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確認請求原因事實債務人借款1,800萬、430萬、1,700萬
、620萬、「600萬」,計6,450萬元之「600萬」金額記載是否有誤?㈡確認請求事項430萬元利息起算日自107年「10月」14日之
記載是否有誤?㈢確認債務人【「閻」志平】之姓名是否有誤,如有誤載,
請具狀更正,並補債務人【「𨶒」志平】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4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9年4月24日
書記官黃珮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