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法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法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法字第48號聲請人財團法人 王春木 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法定代理人 王勝三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王春木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為因應政府修訂財團法人法,乃修正捐助章程,內容如聲請狀所附捐助章程修正對照表所示,爰聲請准予變更章程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是依上開規定得聲請法院變更捐助章程、組織者,僅限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始得為之,非得逕以財團法人自身之名義為前揭聲請。
三、經查,本件民事聲請法人捐助變更章程變更狀所載之聲請人為「財團法人王春木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並以董事長王勝三為法定代理人,且具狀人欄係蓋用上開財團法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王勝三印文,足見本件聲請人乃該財團法人,核與前揭法條規定應以財團法人之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為聲請人之要件不符,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5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明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5月25日
書記官林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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