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8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18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82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綏鴻(WANG.
(現在法務部矯正署台北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等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6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綏鴻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綏鴻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等案件,經本院95年度上訴字第260號判處有期徒刑7年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並經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3202號上訴駁回確定。於95年7月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0年6月1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100年6月10日法授矯字第1000111859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17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許宗和
法官沈君玲法官趙功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恩寧中華民國100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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