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8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18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80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程鈞
(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100年執聲付字第6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程鈞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程鈞前因詐欺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6年度易字第268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嗣經鈞院以98年度上易字第2107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99年3月16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0年6月10日核准假釋出獄,爰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聲請人之前開聲請,除有法務部矯正署100年6月10日法授矯字第10001118601號函及附件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外,復經本院調閱之前案紀錄表暨前開判決之網路擷取本,查明受刑人非累犯,則聲請人前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6月17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蔡聰明
法官許必奇法官蔡守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俊鴻中華民國100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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