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聲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聲字第148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因交付房屋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賠償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陸仟零玖拾叁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交付房屋等事件,經本院98年度訴字第1864號民事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三分之二,餘由聲請人負擔。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於第一審支出之訴訟費用為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9,140元,依前揭確定判決所示比例計算,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為6,093元(計算式:9,140元×2/3=6,09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3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周士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