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苗小字第981號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宣示判決筆錄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
丙○○被告丁○○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苗小字第981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11月7日上午10時14分在本院民事第七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林佩儒書記官葉俊宏通譯詹凱程朗讀案由被告未到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零肆佰陸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玖仟貳佰伍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6年11月7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苗栗簡易庭
書記官葉俊宏法官林佩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書記官葉俊宏中華民國96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