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7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7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700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聲減丁字第16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3、4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3、
4所載,並與已減刑之附表編號1、2號所列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第
3、4號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已減刑之附表編號第1、2號犯罪,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
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刑法第51條第
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1月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張珈禎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雅琦中華民國96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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