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40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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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340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訴字第3405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訴訟代理人 許琳玲 被告 水啟動 國際實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邱小茜 被告 邱小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9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捌拾捌萬玖仟陸佰伍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萬玖仟陸佰壹拾壹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玖拾陸萬叁仟元或同面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一百零三年度甲類第十三期債票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查本件依兩造間授信契約書(限此次週轉性支出專用)授信共通條款第17條及第18條約定,係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本院卷第10頁及第17頁),是依前開規定,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
二、復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水啟動國際實業有限公司(下稱水啟動公司)分別於民國102年4月11日及104年5月28日邀同被告邱小茜、邱小容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訂立授信契約書,約定於授信總額度新臺幣(下同)400萬元及370萬元內為授信往來,利息依「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或其他相關文件上所載利率條款之約定方式計付,未依約履行債務時,尚應給付自應償還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約定借款利率10%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約定借款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嗣被告水動公司於102年4月12日向原告申請動撥兩筆借款,借款金額分別為240萬元及160萬元,後再於104年5月29日申請動撥兩筆借款,借款金額分別為259萬元及111萬元。詎被告水動公司就104年4月12日兩筆借款自105年3月12日起,就104年5月29日兩筆借款自105年2月29日起,均未依約償還本息,依授信契約書授信共通條款第6條第1款之約定,其各筆借款均已視同全部到期,迄今尚欠本金288萬9,65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而被告邱小茜、邱小容既為本件債務之連帶保證人,渠等應負連帶清償之責。為此,爰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訴請被告連帶給付借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原告並願以現金或同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3年度甲類第13期債票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民法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第739條、第740條、第27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授信契約書(限此次週轉性支出專用)2份、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新臺幣4紙、放款戶帳號資料查詢申請單、放款交易明細查詢申請單4份等件影本為證。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任何書狀以供本院斟酌,是依上開證物,自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訴訟費用為裁判費2萬9,611元應由被告連帶負擔。
五、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與民事訴訟法第390條第2項之規定並無不合,茲酌定相當擔保金額,予以准許。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85條第2項、第87條第1項、第390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9月3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蔡世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5年9月30日
書記官洪彰言附表:
┌──┬──────┬──────┬────────┬─────┬───────┬────────────┐│││││││││││││││││編號│借款本金│本金餘額│利息計算期間│利率│違約金計算期間│違約金計算利率│││(新臺幣)│(新臺幣)││(年息)│││││││││││├──┼──────┼──────┼────────┼─────┼───────┼────────────┤││││自105年3月12日起││自105年4月12日│逾期6個月以內,按左開利││01│2,400,000元│68,800元│至清償日止│3.85%│起至清償日止│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20%計付。│├──┼──────┼──────┼────────┼─────┼───────┼────────────┤││││自105年3月12日起││自105年4月12日│逾期6個月以內,按左開利││02│1,600,000元│45,865元│至清償日止│3.85%│起至清償日止│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20%計付。│├──┼──────┼──────┼────────┼─────┼───────┼────────────┤││││自105年2月29日起│3.836%│自105年3月29日│逾期6個月以內,按左開利││03│2,590,000元│1,942,495元│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20%計付。│├──┼──────┼──────┼────────┼─────┼───────┼────────────┤││││自105年2月29日起│3.836%│自105年3月29日│逾期6個月以內,按左開利││04│1,110,000元│832,494元│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20%計付。│├──┼──────┼──────┼────────┼─────┼───────┼────────────┤│合計││2,889,65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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