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9年聲字第4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45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德生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1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德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德生前犯詐欺等罪,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2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9年5月5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8年度上訴字第30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5月6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吳勇輝
法官吳錦佳法官周紹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宗倫中華民國109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