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9年度聲字第4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9年聲字第4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45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蕭惠義(原名蕭輔原)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1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蕭惠義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蕭惠義前犯強盜等罪,經本院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4年10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9年5月5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99年度上訴字第568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5月6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吳勇輝
法官吳錦佳法官周紹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宗倫中華民國109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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