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5年度士簡字第942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95年度士簡字第942號
原   告 義昌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牌照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8月18
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30日下午4時0分,在本院士林簡易
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筆錄,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莊明達
     書記官 陳淑蘭
     通 譯 宋明德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文
被告應將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小客車車牌貳面及行車執照壹枚
返還原告。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
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民國83年1月10日與其訂立靠行契約,並
領用號碼為EG-019號之計程車牌照二面及行車執照一枚使用
,依約被告須按期審驗車輛,如未依約履行,原告得依靠行
契約之規定終止契約,並收回牌照二面及行車執照一枚。詎
被告於83年8月4日及84年3月27日繳款後,自此失聯,原告
嗣以存證信函為終止契約之意思表示,爰依靠行契約之約定
,訴請被告返還上開車牌0面及行車執照一枚。
三、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相符之存證信函暨寄件回
執使用牌照稅繳款書均影本為證,被告均經合法通知無正當
理由未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及陳述,應堪信原
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依靠行契約之約定,訴請被告返還如主文第一項
所示之車牌及行車執照,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爰按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依職
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莊明達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淑蘭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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