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95年度湖簡字第46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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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湖簡字第46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贊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不當得利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8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72,500元,應徵上
訴審裁判費新臺幣7,7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1第3項、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0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蕭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