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簡附民字第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附民字第67號原告 劉雅玲 被告 張家祥 上列被告因侮辱案件(本院103年度簡字第152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21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張銘晃
法官周宛瑩法官許嘉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婷婷中華民國103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