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156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簡字第156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侵占遺失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3年度簡字第1562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高進霖上列被告因侵占遺失物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6189號),本院改依簡易程序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高進霖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處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起訴書犯罪事實欄第1行所載被告拾獲行動電話時間「103年2月20日」應更正記載為「103年2月14日」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7條、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3年7月21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鄭文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鄭梅君中華民國103年7月2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五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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