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247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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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簡字第24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簡字第2477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本院於民國96年4月27日所為之刑事簡易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刑事簡易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4行之「傳真機壹台」,更正為「傳真機貳台」;事實及理由欄一、補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第16行之『傳真機乙台』,應更正為『傳真機2台』」。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刑事簡易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4行之「傳真機壹台」,顯係「傳真機貳台」之誤載,並漏載「事實及理由欄一、補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第16行之『傳真機乙台』,應更正為『傳真機2台』」,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5月30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林晏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映孜中華民國96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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